從事網路拍賣是否要繳稅和開發票?

無聊人從2008年開始自己摸索網路拍賣一直到2015年的某天
突然有網友詢問是否要繳稅的問題,我才意識到有繳稅這塊問題
我從來沒有想過做網路拍賣需不需要繳稅和開發票(當時學生身份,沒有繳稅經驗呀XD)
當下我就GOOGLE找了答案
最後在財政部網站看到最終解答
不過解答真的有夠密密麻麻的

以下就讓我把比較重點的挑出來
有興趣看密密麻麻完整版的朋友可以點下面前往~






財政部網站


簡單整理版: 


1. 拍賣 " 個人二手商品 "、" 全新不適用商品 "、" 他人贈送物品 ",只要是非營利目的就不用繳稅、開發票

2. 如果是營利為目的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課徵銷售額的1%為營業稅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課徵銷售額的5%為營業稅

3.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者,請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





完整版問與答( 以下資料擷取自財政部網站 )


問題 :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答案 :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問題 :
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答案 :
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問題 :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答案 :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 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 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 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 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問題 :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說的「營業登記」是不是就是「營利事業登記」?

答案 :
依據營業 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以,「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 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不是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因此,如果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 標準者,請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



問題 :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

答案 :
  1. 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不必要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定該賣家的 銷售額。但是,原則上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網路賣家提供。
  2. 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是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交易具營利性質的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的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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